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中止原则
知亦律丛
随着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量持续增长,专利权人以公开换保护,又以法护权,避免专利权受到无休止的侵害;被控侵权人最强有力的反击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该涉案专利无效,一方面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被无效之后不影响被控侵权人的声誉和行为,而专利权人则想方设法让诉讼及时进行。因此,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之间发起的程序你来我往,好不热闹。
被告以无效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中止原则
在上述过程中,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及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为民事程序由法院管辖;专利权无效程序为行政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后续行政诉讼)管辖。两者的审查机制不同,属于两个不同体系。当两个程序穿插进行时,人民法院对是否中止审理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该结果对专利权人(以下称为原告)及被控侵权人(以下称为被告)双方十分重要,那么在实际运用专利权无效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人民法院是否会中止审理?通常情况如下;
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
被告在侵权纠纷答辩期间内或答辩期过后,对专利权提起无效,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以不中止为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案例:(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40号,王勇与南通通州鹏源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院观点:宣告发明专利无效的申请如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中止或不中止诉讼。且本案中,洁灵特公司是在答辩期间过后才提出无效申请,并且从洁灵特公司所提出无效申请的理由来看,只是提出技术特征撰写错误、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功能性技术特征,并没有提出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等实质性理由,故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以不中止为原则的情况
1.被告在侵权纠纷答辩期间过后,对专利权提起无效,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以不中止为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案例:(2019)粤73知民初1555号,曾宇杰、开平市力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院观点:被告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上显示申请日期在本案答辩期届满之后,故被告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主张中止诉讼,证据不足(小编认为此处证据不足一是无效请求日超出了答辩期,二是被告没有其他理由和证据表明有必要中止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在侵权纠纷答辩期间内或答辩期过后,对专利权提起无效,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若原告提供有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审查程序且维持全部或部分专利权有效,人民法院以不中止为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280号,晋江市青阳明扬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杨聪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院观点:在涉案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径行对侵权诉讼作出判决。
3.被告在侵权纠纷答辩期间内,对专利权提起无效,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若原告提供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为正面,人民法院以不中止为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案例:(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43号,邝双发与杭州迈安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院观点: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其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可以不中止诉讼。据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不予支持。
▷▷▷以中止为原则的情况
1.被告在侵权纠纷答辩期间内,对专利权提起无效,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若原告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为负面,人民法院以中止为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案例:(2021)鲁01知民初896号,章丘市苏木子木艺工坊、济南**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观点: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被告济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以上为人民法院对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的一般规则,供大家参考。
被告以无效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被告的误区
经过大量的案例查询,发现被告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以无效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时有以下两个误区:
关于无效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为案外人(与本侵权纠纷案无关的人),案外人与被告之间为劳动关系、亲属关系或合作关系等,此情况下,被告可以获取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以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请求申请中止审理,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中止诉讼的,无效请求人必须是被告当事人。
关于无效请求时机
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的日期超出了相应诉讼案件的答辩期,被告以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中止。
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中止诉讼的,无效请求日应当在答辩期内。答辩期为十五天,从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日不包括在内。十五天的中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连续计算。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期限的最后一日顺延到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日。
针对上述两个误区,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十五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并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被告认为十五天不足以将无效证据全部整理完成的,可以在答辩期内依据所掌握的理由和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确定无效宣告请求日在答辩期内,然后继续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以保证无效理由和证据的充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被告以无效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原告的应对策略
当原告一般根据人民法院是否中止进行相应的应对,让诉讼得以顺利推进,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诉讼案件中止审理
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审理完成之后,继续推动诉讼程序。
(二)诉讼案件不中止审理
1.被告的无效证据及理由明显不充分:如果无效口审时被告的观点明显不当,原告通常将无效和诉讼案件齐头并进;
2.被告的无效证据及理由充实:无效口审过程中,无效请求方(被告)通常会请求无效程序中止审理,以此将无效决定的日期推迟,而诉讼的案件正常进行,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由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
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关于原被告双方的攻坚战是一场持久战,人民法院的中止原则我们本期就说到这里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无效程序的中止原则是什么呢,想要了解的小伙伴可以持续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