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为一种无人驾驶车道L型交通杆的振幅监测方法,审查员以塔架变形检测的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认为二者包含有相同的处理步骤,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审查员预以此来驳回本申请文件。
【答复策略】
我所代理师经过分析,认为本申请的监测方法包括多个步骤,而且多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其解决问题的整体构思与对比文件完全不同,对比文件只公开了其中一个步骤,审查员将本申请的一个步骤单独割裂出来,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我方主张这样评述并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审查员接受了该观点,最终给与该专利授权。
【典型意义】
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该把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考虑各个步骤组合的难度,而不是将各个步骤进行割裂后与对比文件单独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