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建筑公司享有关于预制地暖模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2XXXX826.1,A公司认为该专利的授权会影响自己的市场份额,因此委托我方对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方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展了充分详细的专利检索,针对每一项权利要求都确定了无效理由和证据,最终,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以7篇对比文件为证据,将对方的10条专利权全部无效,该结果也为A公司的产品上市推广扫清了障碍。
【精彩看点】
对其中一项权利要求的无效,使用了相关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认为,该对比文件的分类号与该专利不同,属于不同技术领域。我方认为,是否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与分类号是否相同不存在必然关系,对比文件属于地面保温领域,且对应技术特征的功能与该专利相同,可以用于结合评价创造性。
【典型意义】
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本案中,相同技术领域不以IPC分类号是否相同为判断依据,而是应该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所处的技术领域为准。
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本案即是使用了多篇(7篇)现有技术进行结合对比评价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