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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案例】据理力争一火腿的加工方法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5:26浏览次数:来源于:网络

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享有关于火腿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1XXXXX9A公司对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享有该项发明专利发起了无效,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委托我方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无效答辩。

我方接到委托后,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方的无效宣告理由逐一进行回复,最终,维持专利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的方案继续有效。

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享有关于火腿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1XXXXX9A公司对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享有该项发明专利发起了无效,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委托我方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无效答辩。

我方接到委托后,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方的无效宣告理由逐一进行回复,最终,维持专利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的方案继续有效。

 

2. 发明技术领域

该专利将 “香肠加工技术领域,特别涉及火腿高温蒸煮杀菌技术” 修改为“肉类制品领域,更确切地说,涉及火腿的加工方法及用该方法生产的火腿”,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要求保护“火腿的加工方法”及“火腿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而并非保护“肉类制品”,“肉类制品”只是指明该发明产品的分类。所以述修改未超范围。

 

3.发明背景技术

该专利将背景技术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增加了对原申请中未引用的对比文件等的方案及其存在的问题的描述,所述修改内容不属于本发明的内容,修改未超范围(至于是否以该修改为依据使得该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效果的修改超出另当别论)。

 

4.发明目的

修改后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生产可在常温条件下长期保存的火腿的加工方法及用该方法生产的火腿”,由于原申请中有“使火腿在常温条件下长期保存”、“火腿的加工方法”、“火腿”等内容,该修改未超范围。

 

5. 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

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现有技术的记载及原说明书的目的和步骤a-f概括而成的。合议组认为可将此种概括视为允许的概括,具体的“嫩化腌制液”对应于原说明书中的“盐水”,属于技术术语的改变,而且两者含义相同,没有实质内容的变化;“充填”是由“冲填”修改而来的,属于能够明显识别出的错别字的修改,修改未超范围。

 

【典型意义】

为了体现先申请制原则,中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包括以文字、符号形式直接记载的内容和由所述直接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的内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判断这种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关键是修改后的信息能否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申请人可以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但对所述错误的修改必须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没有其它的可能;也可以修改发明目的,使之与原来要求保护的发明主题的技术方案相适应;也可以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文字上的理顺、修改不规范的用词、统一技术术语和补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

 

对于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可以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使其说明发明的主题名称及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还可以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使其说明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所述修改可以是删除、增加或者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使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所有的修改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依据。申请人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不允许通过改变技术特征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能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新的内容;也不可将原申请中分开的几个分离的特征,在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的情况下,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也不得在修改后,使得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无关,甚至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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