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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维护权益—过梁托外观专利系列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5:39浏览次数:来源于:网络

唐山市某贸易公司拥有20150722日授权公告的ZL 20203XXXX64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过梁托”,专利权利稳定,该公司委托我方进行专利的侵权监控,找到多名侵权厂家,我方接受委托,进行专利的系列维权。

我方通过线上平台,锁定多个涉嫌侵权的产品,进一步我方联系厂家并线上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有制造行为的侵权厂家,通过实地考察,公证制造工厂的规模及库存,并线下购买,公证取证过程,留存发票。系列维权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为专利权人肃清了市场,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行业内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精彩看点】

被告方提供了一篇专利文件作为现有设计,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对比现有设计一种可调节梁板一体托撑(CN21 0XXXX2U)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丝杠上两个圆盘状结构的丝杠母造型明显不同,专利设计的两处圆盘状丝杠母上下均有套管及旋钮状螺母,且专利设计丝杠圆盘螺母中间套管,与被诉侵权产品均存在明显不同。故被告方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现有设计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典型意义】

为保障维权成功后的执行效果,我方做了诉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除了财产保全,往往还涉及到诉前证据保全。这是因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不在起诉前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例如被控侵权人转移侵权产品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与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必须提供担保不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问题由法院决定。也就是说,仅仅要求保全广告、合同、发票、账册以及价值不大的样品等证据的,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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