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机械制造公司拥有2019年01 月01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秸秆还田XX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182XXXX320.1。A公司在产品上市之前,委托我方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检索过程中,发现A公司即将上市销售的产品可能面临内蒙古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诉讼,故主动出击,委托我方对内蒙古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方接到委托后,立即收集证据,检索申请日之前的对比文件,逐一进行比对,锁定6篇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件作为无效证据,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2 款的规定,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的规定发起无效宣告,将对方的10条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结果也为A公司的产品上市排除了潜在风险。
【精彩看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而且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其他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典型意义】
企业销售的产品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专利侵权风险,如果被权利人起诉并最终被法院判定侵权,不仅会面临高额赔偿,还有可能面临法院强制销毁设备的风险。因此在研发时或者最迟上市销售前,识别、预防和规避可能的专利侵权极为重要。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发明专利一旦授权,法律保护十分明确,即权利人有权利指控别人侵权。但是法律状态明确,并不等于比较稳定,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的方式无效掉此专利,进而达到产品上市推广,规避侵权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