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农业公司拥有2018年12月28 日授权公告的ZL20183XXXX951.0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手提袋”,A公司委托我方对吉林省某农业公司的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方接到委托后,检索申请日之前的1篇对比文件,以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将对方的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精彩看点】
涉案专利与我方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对比设计相比,两者在整体形状、结构以及各部分的具体形状均基本相同。两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把手部分的宽窄略有不同。
我方提出:涉案专利产品为手提袋,其整体形状结构均有较多的设计形式。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结构、整体形状、各部分的形状都基本相同,整体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视觉效果。而两者之间把手宽窄的不同点十分微小, 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察觉到该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两者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1 款的规定,此观点也被合议组所采纳。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相较于其他两种专利类型,审核流程更简单、授权周期更短等易让人产生外观专利价值低的错觉。其实,专利申请过程的难易并不决定专利的价值,决定专利价值的是产品和市场,商品的外观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当一件商品的外观受到关注,商家都会开始生产类似的商品,这往往很容易就造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外观专利由于其更加直观的特点,更容易进行专利维权,尤其开设线上网店的商家,如果店铺销售的产品遭到其他商家投诉专利权侵权,产品可能被强制下架,甚至店铺被关停。为了减少产品外形侵权风险,建议卖家去做专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检索,进行侵权风险排查,如果发现风险,主动发起无效,掌握主动权。